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能力,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所有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以及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支队综合部下设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承担市级并指导区级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管理、教育培训、证件管理和评议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或武汉市司法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第九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初审合格的,由支队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公章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逐级审批。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教材讲义。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每人每年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二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制考核试题并逐步建立题库,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笔试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水路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笔试成绩,将作为执法人员个人及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量化指标。
第四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支队所有执法人员的证件申请、换发和补发工作。原则上非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统一保管,可因工作需要申领,用后即还。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报告。经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经逐级审批补发新证。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将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二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将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执法人员的资质进行年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对其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请示支队主要领导同意以后,作出暂扣其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暂扣执法证件的人员,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支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申请吊销其执法证件的决定,同时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吊销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交通厅或市司法局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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