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装备使用管理水平,结合全市水路交通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所有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和储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装备包括:
(一)交通保障类:执法车辆、执法船(艇)、趸船设施等;
(二)执法取证类: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多点监控器系统、航拍无人机、各种专业检测、测量、测绘设备等;
(三)办案辅助类: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无线网卡、对讲机、移动应急电源、各类信息化平台、数据库及服务器等;
(四)安防抢险类:个人防护器材、水上救生器材、防汛器材、防污染应急器材、消防安全器材等;
(五)其他类。
第四条 支队综合部是执法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装备的采购、配发、维修以及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大队应当单独设置执法装备室,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
第二章 交通保障装备管理
第五条 交通保障类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专职公务、按需配比的原则。支队各内个机构具体负责其所配备的交通保障类执法装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 交通保障类执法装备应按照交通部“四统一”外观标准,统一喷印标志、文字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七条 配有执法船(艇)的大队应落实具备有相应适任等级或相应技术水平的驾驶员和轮机员,配有趸船的大队还应配有专职水手。船员均应对船(艇)和趸船设施(含跳板、垫裆)的安全负责,同时做好养护与保洁工作。
执法车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上报公车使用和燃油消耗情况,具体参照《武汉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交通保障类执法装备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三章 执法取证装备管理
第九条 支队综合部应根据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需要,为各基层执法大队配备相应的执法取证装备,在统筹考虑基层需求和行业发展水平以后,适时增配和更新。
第十条 执法取证装备应根据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发放和使用,基层执法人员一般分为两类:
(一)甲类执法人员:负责外勤任务较多,直接参与日常巡查、检查和执法办案的人员。
(二)乙类执法人员:负责内勤任务较多,主要从事党务、政务、财务、文案等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
执法人员分类应根据实际工作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执法取证装备采取专人专用和统一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各大队的执法取证装备应按照以下方式管理:
(一)甲类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原则上每人配一台执法记录仪、每个班组配备一支录音笔、一台照相机等,实行专人专用和专班专用。
(二)乙类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原则上对执法装备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航拍无人机、各种专业检测、测量、测绘设备、多点监控系统等操作门槛较高的执法取证装备应落实具备相关操作资质或者技能的人员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使用执法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的规定操作。取证后及时存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其保存期限应当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其有效记录时长将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使用执法取证设备时,如遇故障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修理,应当在发现损坏的72小时内报支队综合部统一进行维修。
第四章 办案辅助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办案辅助装备主要用于案件录入、文书打印、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实时通讯和后台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和维护执法辅助类装备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实行管理员(使用人)负责制;
(二)禁止使用办案辅助装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加强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软件升级、杀毒等工作。
(四)除需长期保持运行状态的设备以外,一般情况下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相关守则执行。
第五章 安防抢险装备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装备主要是指在执法人员从事户外、水上工作时保障执法人员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的防护装备;抢险装备主要是指用于防汛抢险、应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的装备。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入施工区、装卸区、堆场、厂区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时应穿戴全套防护装备;在水上工作期间或在涉水建筑物上工作时应穿戴救生衣等防护装备。
执法人员应主动配合行政相对人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做好自我防护。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熟悉各类应急抢险装备的存放位置和具体操作方法,做到“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时间使用”。
第十九条 各大队要落实好急抢险装备的日常储存和定期检查,及时登记更换已失效的装备,定期开展相关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类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财务、审计有关要求对入库、发放各环节进行登记。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应及时登记,需要调拨、报废、拆解、注销的应按有关程序执行。
固定资产登记卡脱落或遗失的应立即补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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