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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着装规范(试行)

2021-07-29 10:06 伟德体育bevicto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执法人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执法人员的尊严,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的全体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 支队综合部负责行政执法制式服装、装具的统一配发(按照南温区气候),并负责对着装风纪进行监督检查;各大队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着装标准

    第四条 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包括:

    (一)帽类

    1、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2、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

    3、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二)服装类

    1、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2、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3、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4、单裤、裙子;

    5、防寒服(短款、长款)。

    (三)鞋类

    1、单皮鞋;

    2、皮凉鞋;

    3、棉皮鞋、毛皮靴。

    (四)标志类

    1、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2、臂章;

    3、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

    4、胸徽(硬胸徽、软胸徽);

    5、胸号(硬胸号、软胸号);

    6、领带;

    7、腰带。

    第五条 各季节着装标准

    (一)春、秋季标准

    室内:常服、单皮鞋。

    户外:大檐帽、执勤服、单皮鞋。

    (二)夏季标准

    室内: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皮凉鞋。

    户外:大檐凉帽、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皮凉鞋。

    (三)冬季标准

    室内:常服、执勤服(冬季款)、单皮鞋或棉皮鞋。

    户外:防寒帽、执勤服(冬季款)、防寒服、棉皮鞋或毛皮靴。

    第六条 徽章佩戴标准

    (一)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

    (二)肩章:肩章佩戴于制服肩部,两边对齐;

    (三)臂章:臂章佩戴于制服左臂处;

    (四)胸徽:胸徽佩戴于上衣前胸右侧,位于右领下方3厘米处。

    (五)胸号:胸号佩戴于上衣前胸左侧,位于左领下方3厘米处。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3月份至4月份按春季标准着装;5月份至9月份按夏季标准着装;10月份至11月份按秋季标准着装;12月份至翌年2月份按冬季标准着装。

    每次换装的过渡期为10天。如遇气候异常,可统一调整换装时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标准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已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的;

    (三)因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进出娱乐、餐饮场所;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搜救、巡航等涉水任务时,应额外穿着救生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装具,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损。

    第十一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废旧标志由支队综合部统一回收处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按标着装以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

    (二)工作期间不得佩戴任何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饰品。

    (三)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性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四)除现场监督检查、水上执勤或巡逻,驾驶船(艇)、车辆的人员外,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六)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内衣(衫)不得外露。

    (七)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衫)不得外露。

    (八)必须系扎统一配发的领带和腰带,夏季可不系扎领带。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任何损害执法人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十)在室办公内、参加会议时,可以不戴制服帽;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

    (三)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四)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

    (五)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发放应严格按照财务、审计有关要求对入库、发放各环节进行登记。

    执法人员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参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文件执行)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仅限于选择与自己性别和身材相符的制式服装;

    (二)鞋类每年度限选配一双;

    (三)防寒服每4年限选配一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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