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执法用语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水路交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与行政相对人对话期间。
第三条 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四条 表明身份时,应首先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例如:你好!我们是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五条 开展检查时,应清楚明了地告知本次检查的内容和依据。
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开展港口行政监督检查,请你配合。
第六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照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照完整名称。
例如:请出示你的《船员适认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第七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和依据。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我们正在对“远兴1号”轮的受载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八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应清楚、完整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请提供你公司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调查取证时,应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例如: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将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远兴1号”轮的排放物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第十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
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注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
例如:谢谢!
例如:感谢你的配合,再见!
例如: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经调查,你(单位)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水路运输经意许可证等证据证实,请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拟给予5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例如: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六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经查实,你(单位)下属“XXX”轮存在超载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伟德体育bevictor现作出鄂武水交罚[2021]01000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第十七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应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
例如: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
例如:根据鄂武水交简罚[2021]010001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500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
例如: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相应开户行、账号和期限。
例如:根据鄂武水交罚[2021]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账号为170200000003271001,交纳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如果你逾期仍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必要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应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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