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前各大队应首先将案件资料报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预审,预审通过后由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牵头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第四条 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得出一致意见后,经支队领导同意,上报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或者审核。备案完成或审核通过后方可作出决定。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撤回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照;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四)为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七)拟加重行政处罚的;
(八)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九)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各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与案件相关的全套证据资料;
(三)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各大队在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执法安全监督组在预审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问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预审结束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承办案件的机构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执法安全监督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支队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安全监督组在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的预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支队领导。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在案件调查报告上注明一致意见,并报支队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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