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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试行)

2021-07-29 10:13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对其下属的各基层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实施面向各大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两种。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巡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四)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五)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情况;

    (六)执法场所外观建设与执法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执法公示栏内容准确;

    (八)执法场所外观建设符合交通部有关要求;

    (九)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十)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符合任职标准。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第十一条 各基层执法大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二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四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提出书面申诉。执法安全监督组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六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支队及下属各大队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各基层执法大队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十九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经报支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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