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执法记录仪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
第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询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视频效果的位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五条 执法检查、调查询问、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开始时,执法人员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像功能,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并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视频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仪的性能、电池容量、内存空间和系统时间等,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或相关证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尽可能采用其他记录方式进行弥补;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应当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九条 执法过程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现场基本环境;
(二)当事人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及涉案涉事车辆、物品牌证全貌等情况;
(三)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取证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
(六)其他与现场检查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执法记录仪,并在执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记录仪连接视频采集工作站进行数据存储,按照便于区分和检索的原则,以执法部门、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执法时间、案卷编号等项目命名存储。
第十一条 各大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的存储、保管和刻盘工作,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程序的音视频证据资料应当刻盘并随同执法案卷一起保存,其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简易程序的音视频证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执法检查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作为执法证据、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的音视频资料,由各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其他部门提供的、作为执法证据的音视频资料,由提供部门出具书面移交函或简单文字说明,包括音视频资料摄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基本情况及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综合部(法制部)对各大队执法人员佩戴、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音视频进行抽检,定期通报抽检情况,并纳入各大队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行政执法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执法监控设备、移动执法终端、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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