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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

2018-09-20 00:00 市交通运输局
索 引 号 109096 发布日期 2018-09-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

武交规〔2018〕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进行客观、公正、细致的评价。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包括延伸线和支线),自开通试运营开始,运营时间 10 年以内的线路每 5 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运营时间 10 年以上的线路每 3 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

第六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轨道交通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轨道交通相关评价经验,并且未参与拟委托评价线路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3.应具有10名以上的专家队伍,专家应涵盖轨道交通总体、土建、车场、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控、给排水与消防、机电设备和运营等专业。

第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运营管理评价。包括管理体系、从业人员、运营管理办法、事故风险、安全与应急管理及其效能等评价内容。

2.运营组织评价。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等评价内容。

3.设施、设备的评价。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及安全防护设施;备品备件、管理程序、人员组织等维护保障体系等评价内容。

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外界环境控制质量与管理评价。

第八条 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年限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时,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应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下发《开展运营安全评价的通知》,并按省、市相关的规定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要求,制定评价方案。

2.组织专家评估,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检查检测、交流询问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3.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出具线路运营评价报告(包括运营安全、运营管理、运营组织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做好运营安全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运营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责成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时整改。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十二条 对安全评价未达标及整改未达标的,违反了运营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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