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09098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无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交规〔2018〕3号
市轨道办、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GB/T 22486-200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0012-2013)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研究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0012-201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质量的考核。办法中所称的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考核对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第五条 考核周期:按年度考核,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 考核方式:由市轨道办组织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含60分)至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市交通运输委和市相关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执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轨道办组织专业机构制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市轨道办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考核方案,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考核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中确定的考核指标、内容和标准,结合市轨道办行业监管情况,对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提供考核内容涉及的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行车、车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及数据。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市轨道办。市轨道办审核后书面告知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轨道办申请复核。经复核确认后,由市轨道办留存考核档案及相关考核资料,并将最终考核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委。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轨道办责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三条 市轨道办在考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侵犯运营企业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在考核中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运营企业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市轨道办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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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