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情况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4-28123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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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7月26日至8月5日,我处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交管局,武汉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函,征求《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意见,截止8月5日,共收到部门意见14条(去重后),单车企业意见12条(去重后),9个区无意见。8月20至9月20日,我处在局政务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9月20日,未收到市民的意见。我处《办法》修订专班进行了研究讨论,吸收意见21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专题会审议稿。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意见
(一)已采纳或部分采纳的部门意见
1、市城管委建议:(1)“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规范停放秩序考评”,(2)“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不按要求将单车基础信息(车架号、车头码、车尾码、蓝牙ID、开锁类型、车辆GPS)、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转运司机、运维人员)、运维车辆信息(车牌号、车型)等数据录入行业管理系统,且经三次书面提醒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3)“第四章第十一条修改为:考评得分由高到低,分别扣减其现有投放总量的5%,10%,15%;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扣减其现有投放总量的20%”,(4)“评分分项落实车辆停放规范及运维人员管理修改为:规范单车停放秩序”,(5)“评分分项用户评价分值5分调整为3分”。
(6)“评分细则中车辆信息核查项修改为修改为“主管部门给每辆运营单车发放实体容量码,实行‘一车一码’管理。企业将实体容量码固定在车身上,同时将容量码信息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备案。每季度按不小于5%的比例抽查,未固定实体容量码的视为未及时更新备案,按照(100%-未备案率)*15的公式计算得分,其中未备案率=未备案车辆/抽查车辆数*100%”。部分采纳,一是关于实体容量码的建议,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中,尚无发放实体容量码的要求。二是关于修改未备案车辆计算公式表述的建议,已采纳。
(7)“评分细则中政府部门表彰项评分标准修改为:省部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1.5分,市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区县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区县级部门表彰不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部分采纳,提高表彰门槛,将降低企业参与区内活动的积极性。已细化表彰评分标准,正文修改为”省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1.5分,市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区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表彰分别加1.3,0.8,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8)市城管委建议恢复“车辆卫星定位”“运维人员到岗”等考核分项。部分采纳,此两项不单独作为考核分项,“车辆卫星定位”列入不合格门槛项,“运维人员到岗”列入企业服务中考核。
2、东湖高新区建议:(1)增加条款,要求经营企业为每辆单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已采纳,由交管部门在10分评分中实施考核。(2)增加条款明确运维人员和承租人责任,并引入技术手段如电子围栏等加强监管。已采纳,目前市城管委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停放秩序考核体系,制定了对于车辆停放秩序的考评办法。
(二)未采纳的部门意见
1、市城管委关于将“评分细则中运维人员配备项考核内容企业是否按5‰的比例配租路面运维人员修改为:企业是否按5‰的比例配备路面运维人员,并统一着装”。
未采纳原因:目前,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中,尚未对运维人员提出着装要求。
2、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将“评分细则中运维人员配备项考核内容企业是否按5‰的比例配租路面运维人员。”,评分标准为“运维人员配备<3‰,扣2分,3‰≤运维人员配备<5‰扣1分修改为:①企业要按照5‰的比例配足路面运维人员。②企业可进一步完善运维管理措施,适量增加运维人员配比。③运维企业必须向市交通运输、市城管、市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提供运维车辆牌号、驾驶及运维人员等相关信息;运维车辆只能用于共享单车调配,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考核标准“①运维人员配比未达到5‰扣2分。②运维人员配比达到5‰的,得1.5分。③运维人员配比达到6‰的,得1.7分。④运维人员配比达到7‰的,得2分。⑤未向各职能部门提供或提供运维车辆牌号、驾驶及运维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全的,扣1分。⑥运营车位违规从事其他物流运输的扣0.5分。”考核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未采纳原因:一是按照《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只需不少于5‰。二是我市尚无运营车辆不能从事其他物流运输的规定。
3、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将“评分细则中评分项目交管处置,评分分项为共享单车通行管理及事故管理,考核共享单车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及运维车辆安全行驶。考核单位为市公安交管局,分值为10分修改为评分项目交通管理综合评价,评分分项由文明骑行公益活动和常态联络机制组成。其中文明骑行公益活动2分,考核内容为企业应积极通过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倡导文明用车,绿色出行。常态联络机制10分,考核内容为建立与市区层面的联络机制,设立对应的运维联系人员,及时处置各类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及相关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的车辆维护等问题。”
未采纳原因:一是拟新增的“文明骑行公益活动”考核与办法中的文明骑行项、社会公益项考核重复。二是办法中已为交管部门提供10分打分项,交管部门可为企业制定内部评分细则。
4、东湖高新区建议增加评分细则中“运维人员配备”、“车辆卫生检查”、“交管处置”项分值。
未采纳原因。目前的分值配比已足够考核运维人员配备、车辆卫生检查,以及满足市交管部门考核共享单车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及运维车辆安全行驶。
二、企业意见
(一)已采纳或部分采纳的企业意见
1、考评良好等级95分、及格线85分均太高,建议降低考评良好和及格线分数。
部分采纳。一是良好分数线太低,企业容易达到,达不到奖励的效果,因此不调整良好分数线。二是参照近10轮考评成绩测算,将及格线下调至80分。
2、建议取消《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考核
根据实际情况,单车企业企业总部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市并未给单车企业分公司颁发许可证,因此取消《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3、明确第四章第十一条“1.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奖励容量空间(评估容量-实际投放量)的10%中实际投放量定义。
经商讨,正文中修改为考评等级被评为良好的运营企业,奖励容量空间(评估容量-额定投放量)的10%。
4、建议明确评分细则中“企业需要将运营车辆信息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按照(100%-未及时更新率)*15的公式计算得分,其中未及时更新率=未及时更新车辆/抽查车辆数*100%。”中未及时更新车辆的定义。
正文中修改为“企业需要将运营车辆信息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按照(100%-未备案率)*15的公式计算得分,其中未备案率=未备案车辆/抽查车辆数*100%”
5、建议进一步细化评分细则企业服务项考核内容"考核企业是否响应和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完成车辆调配是否及时","考核企业是否采取多样的方式规范单车运营,提醒和引导用户规范用车,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的评分标准。
部分采纳。一是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项,由于国家、省、市对于共享单车的相关政策,每年会有部分不同,因此无法明确具体考核内容。二是"多样话管理提升服务能力项,我局将制定考核细则。
6、评分细则舆情报道项考核内容"企业运营服务管理问题是否有舆情负面信息报道。",评分标准"每发现一起扣1分。建议按照2021版标准"企业负面信息被副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企业负面信息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或修改为正面及负面舆情报道综合打分,正面舆情报道+1分,负面舆情报道-1分,满分不超过2分。
部分采纳。正面舆情已能在加分项中加分,因此此项只对负面舆情扣分。正文修改为“企业负面信息被副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企业负面信息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市委、市政府转来的文件中反映负面舆情,每次扣1分”。
7、建议将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考评期间扫码备案率低于99%或其他方式查实的超投情况修改为考评期间扫码备案率低于97%或其他方式查实的超投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单车企业存在丢失车、周转车辆等,正文中修改为考评期间扫码备案率低于97%或其他方式查实的超投情况。
8、建议在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第三方机构汇总考评结果形成初步考评报告,并向企业通告征求意见。”
根据实际考评流程,在正文中增加此项。
9、评分细则中政府部门表彰项评分标准为“省部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1.5分,市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区县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修改为:省部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1.5分;市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区县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 3 分,市、区级表彰不超过 1.5 分
根据近10轮考评中收到的企业表彰,拟细化表彰评分标准,正文修改为”省级以上表彰每项表彰加1.5分,市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区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表彰分别加1.3,0.8,0.3分;最高不超过3分;”。
10、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城管委建立同一标准,对于单车的总份额及奖惩比例实现统一标准、统一运用。
已采纳。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城管委是同一套考评体系,不存在标准不同的问题。
11、市交通运输局的车辆信息核查与市城管委的车辆合规管理,存在重复考核,建议由交通运输局统一执行。
已采纳。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城管委是同一考评体系,市城管委为做好每季度服务质量考核中的停放秩序评分,制定了内部考核办法,均涉及备案检查,与市交通运输局的考核不矛盾。
(二)未采纳的部门意见
建议评分细则车辆完好检查项评分标准、车辆卫生检查项评分标准修改为企业需要对机械明显破损不能骑行的车辆,锁具损坏不能骑行的车辆进行维护,每发现一辆损坏车辆,扣 0.01 分。企业需要及时对车辆清洗保洁,每发现一辆脏乱差车,扣 0.01 分
未采纳原因。按百分比算分,考评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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