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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0539号提案的答复

2020-10-20 15:38 市交通运输局
索 引 号 01089065X/2020-894041 发布日期 2020-10-20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武交议函〔2020〕106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一、关于禁止外地超载车辆进入市区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物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上路行驶;所以无法绝对禁止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和进入市区。

对经审批的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管理,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大治理工作力度,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擅自上路行驶。目前,全市普通公路设立14处固定超限检测站,主要采取路政与交警联合执法的方式,治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重点查处进城方向车辆。

关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的问题,2012830武汉市政府印发《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1号),从源头、路面治理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职责。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按照货物运输的流程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二、关于禁止市内企业的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建议

禁止企业的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源头管控的重要内容,《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第二章已对源头治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对违规装载行为可处13万元的罚款。自20169月治超新政实施以来,我市组织交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治超行动,主要采取源头与路面治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将全市货运源头单位登记造册、纳入监管加强日常检查严格检查工作管理台账、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下发安全整改告知单等方式,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落实运输经营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安全责任考核、隐患排查、车辆维护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使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车辆投入运营。

现阶段,全市11659家货运单位、105255货运车辆、25家货车生产(改装)企业、107家物流园、166家搅拌站、1765处在建工地登记造册,纳入监管。年周转量50万吨以上的46家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经审核后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监督。

二是着力加强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将道路货运源头治理联合检查工作纳入各区季度考核重点内容,严把新增(更新)审核关、年度审验关,对未取得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和车型尺寸与记录不符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新增(更新)、年度审验手续。

联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全市累计出动源头执法人员6730人次,检查重点货源企业1239家次、车辆生产(含改装)企业1603家次、车辆安检机构726家次、货车销售企业75家次、车辆维修企业4497家次、港口297个次、物流园区524个次、水泥生产和销售企业622家次、砂石厂361家次、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1205家次、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625家次。

关于"限高架治理"的问题,经与市公安交管部门沟通,交管部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分开展拆除工作,在已拆除的桥梁限高架上增设指示、诱导标志,引导重载车辆绕行其他道路;同时,增设电子抓拍设施和诱导显示屏,实现24小时电子设施监控;增设固定和流动巡逻岗位,对重要桥梁实行流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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