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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检查及相关依据

2023-11-15 15:50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
索 引 号 01089065X/2024-00896 发布日期 2023-11-15
发布机构 伟德体育bevictor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序号事项名称设立依据
1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交通部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港口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项目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手续,并公布检查结果。
2对港口经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发布,2020年12月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对航道的行政监督检查《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10月发布,2009年6月修改)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公布,2017年3月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5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公布,2022年9月修正)
第五条第一、二款: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7月发布)
第三条第一、二、三款: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对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的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公布,2022年9月修正)
第五条第第三款: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公布,2022年9月修正)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7对船员实操能力及履职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公布,2020年3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8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公布,2020年3月修订)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公布,2019年2月修正)
第三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9对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8月公布)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0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11对船舶检验的监督检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6月公布)
第三条第一、二、三款: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12对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14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16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7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投放总量。
18对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有轨电车运营安全评价。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19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检查1《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三款: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3.《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五条第一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20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1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2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3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4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2号)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2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8号)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2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28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29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第三款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0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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