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2-14794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
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A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
2022年1月25日,市公安局某大队在杨泗港快速通道附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A驾驶车的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某大队于当日将该案件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调查处理。
市综合执法支队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自行拆除小客车后排座椅,非法安装上油罐和加油设备,往返新洲和江夏两地运输柴油给工地上的挖掘机加油。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柴油是否纳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柴油运输属于危险货物运输,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且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人员需要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本案中,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等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武汉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道路运输第十二项,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综合执法支队拟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本案的关键在于柴油运输是否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柴油是否纳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柴油运输属于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条件。因此在判断危险货物运输行为时,除了需要鉴别运输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还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
打印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