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汉江武汉段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废弃物案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3-30793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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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法规处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案由】
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汉江武汉段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上午约10时30分,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汉江航道巡查时发现在位于航道航道里程47公里处的南岸有施工行为并且对汉江航道的通航安全造成了隐患。随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进了询问,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同时就该项目相关审批资料等进行了核查。
经调查查明,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进行取水口配套设施施工时存在向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泥土的行为,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了隐患,影响了汉江航道的通航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事实清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企业经责令已立即停止了危害行为,并对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相关位置进行了修复。参照《湖北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最终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该公司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向汉江武汉段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倾泥土,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市水路执法支队作出的处理结论没有异议,并按期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
【案例评析】
点评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在涉水工程施工过程中较为常见,其违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瞬时性。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对辖区渗水工程建设有关进度和施工情况予以实时了解;二是需要通过引入视频监控等手段辅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违法行为人,为后续执法办案提供必要证据;三是做好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做好相关工程施工废弃物的转运处置,确保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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