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不予强制+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4-32484 | 发布日期 | 2024-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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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伟德体育bevictor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Overview
不予行政处罚(42项)从轻行政处罚(47项)
减轻行政处罚(21项)
不予强制
首违不罚(5项)
轻微免罚(2项)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 常用不予处罚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 法定处罚依据 | |
1 | 港口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 4.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1、《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港口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装卸作业方案; 4.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1、《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应结合装卸作业合同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船舶安全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2、《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港口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4 | 航道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航道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航道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二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7 | 航道 | 对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8 | 航道 | 对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清除,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 | 水路运政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水路运政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水路运政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2 | 海事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3 | 海事 | 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4 | 海事 | 对载客船舶未按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或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第六十八条: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5 | 海事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2、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认可;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1、《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16 | 出租车 | 对未保持客运出租汽车车身内外整洁的处罚。 (个人)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8 | 出租车 | 对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处罚。(个人)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改正,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9 | 出租车 | 对未在车辆或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0 | 出租车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及时改正并积极处理乘客投诉,取得乘客谅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项: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1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2 | 道路运输 |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3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4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车辆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5 | 道路运输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及时取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妨害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污染环境等其他违法行为; 5.车辆未因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6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7 | 道路运输 | 对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安装符合标 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 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人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4.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5.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8 | 公路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个人)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9 | 公路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个人)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0 | 公路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1 | 公路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2 | 公路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3 | 公路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4 | 公路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5 | 公路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6 | 公路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7 | 公路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8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39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0 | 轨道交通 | 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1 | 轨道交通 | 对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42 | 轨道交通 | 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 常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 处罚标准 | 法定处罚依据 |
1 | 港口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10000元罚款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港口 | 对港口或水路运输经营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行为的处罚(企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罚款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港口 | 对港口或水路运输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为的处罚(企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罚款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 | 航道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企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单位处10000元罚款 2、个人处1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5 | 航道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6 | 航道 | 对船舶或浮动设施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1000元罚款 | 1、《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7 | 水路运政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2000元罚款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8 | 水路运政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2000元罚款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9 | 水路运政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2000元罚款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0 | 水路运政 | 对船舶运输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0000元罚款 | 1、《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1 | 海事 | 对船长未按规定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2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八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2 | 海事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1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 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3 | 海事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1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 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4 | 海事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2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5 | 海事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10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6 | 海事 | 对未经批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罚款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 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7 | 海事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罚款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8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9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0 | 海事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罚款 | 1、《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1 | 出租车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营运活动;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2 | 出租车 | 对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对违规收费进行退还并取得乘客谅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第六十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3 | 出租车 | 对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对车载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3.未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三)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4 | 出租车 | 对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非法揽客行为并取得乘客谅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五)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5 | 出租车 | 对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取得乘客谅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6 | 出租车 | 对网约车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七)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7 | 出租车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8 | 出租车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3000元罚款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9 | 出租车 | 对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0 | 出租车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对平台内所属车辆调配制度进行整改,保证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相一致;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1 | 出租车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对平台内所属车辆驾驶员调配制度进行整改,保证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相一致;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2 | 出租车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3 | 出租车 |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5000元罚款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4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1.客运经营者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妥善安置旅客;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000元罚款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5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1.客运经营者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000元罚款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6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000元罚款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7 | 道路运输 | 对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000元罚款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8 | 道路运输 |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000元罚款 | 1、《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三)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9 | 道路运输 | 对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不足5台次的; 3.当事人具备整改条件,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超限装载货物;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0 | 道路运输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立即停止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1 | 道路运输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立即停止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2 | 公路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立即停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3 | 公路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立即停止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000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4 | 公路 | 对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修建、架设、埋设等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5 | 公路 |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2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6 | 公路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改正,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万元罚款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7 | 公路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该项行为违法的; 2.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能够及时停止违规公路养护作业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万元罚款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 常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 处罚标准 | 法定依据 |
1 | 港口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 | 港口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水路运政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4 | 海事 | 对船舶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 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5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6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7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内河)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发布,2020年3月修正)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发布,2020年3月修正)第五十五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8 | 海事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9 | 海事 | 对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行为的处罚 | 1、积极落实整改,经执法部门认可;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长江保护法》 第七十二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2、《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0 | 出租车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妥善安置乘客;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能够提供家庭情况困难证明;6.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1 | 出租车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均取得经营许可证; 3.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承诺不再实施; 4.能够提供家庭情况困难证明。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2 | 道路运输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当事人能够提供家庭情况困难证明; 3.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并妥善安置乘客;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6.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3 | 道路运输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当事人能够提供家庭情况困难证明; 3.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主动转运或卸载货物;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4 | 道路运输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1.当事人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并妥善安置乘客;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5 | 道路运输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1.当事人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主动转运或卸载货物;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6 | 道路运输 | 对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 1.经营者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网络平台能够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保证接入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7 | 道路运输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8 | 公路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个人)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当事人能够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按照规定补种;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9 | 公路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经营者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当事人能够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按照规定补种;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0 | 公路 |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货物装载规定的处罚 | 1.经营者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货运源头单位能够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遵守货物装载规定;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 | 1、《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1 | 公路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经营者能够提供企业经营困难证明; 2.当事人能够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强制事项 | 适用条件(全部满足) | 法定强制依据 |
1 | 水路运政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运输船舶的扣押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因相关涉砂违法行为已被实施暂扣船舶的。 | 1、《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 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和所运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砂石,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1 | 公路 | 对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强制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煸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部省超限运输系统查验超限运输许可信息,或者车辆驾驶人提供其他相应证明。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2 | 道路运输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强制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采取整改措施,重新具备法定经营许可条件,或者恢复经营活动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 | 1、《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3 | 道路运输 |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从事经 营的强制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相应许可信息、车辆营运证信息;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 | 1、《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常用首违不罚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 法定处罚依据 |
1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道路运输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车辆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4.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3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3.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4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3.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5 | 道路运输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项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武汉市交通运输包容审慎监管常用轻微免罚清单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 法定处罚依据 |
1 | 道路运输 | 客运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逾期备案不超过30天。 3.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备案。 4.未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服务质量事件等危害后果。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2023年11月10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道路运输 |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未接受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超过3人; 3.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4.未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服务质量事件等危害后果。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2021 年 8 月 11 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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