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体育bevictor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5-17947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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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港口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港口经营条件,擅自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非港口设施占用港口岸线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拒绝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未将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项目单位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行为的处罚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管理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或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破坏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触碰航标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技术要求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器材,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6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6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65号)2、《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6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内河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的处罚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企业未按《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处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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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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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行为的处罚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行为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控制污染措施或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 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或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等的行为的处罚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载客船舶未按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或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置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渔船无有效登记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登记证书擅自在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行为的处罚 | 《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落实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车装载货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没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没有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擅自改变登记结构、构造、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货运车辆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35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35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 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改造监控职责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被运管机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予以整改,拒不停止或者不予整改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代理发售客票或者不按规定结清所代售的票款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规范经营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超限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百一十七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在非巡游车上设置巡游车专用设施、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营运车辆上安装语音开放式通信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违反规定投放或者张贴广告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退出营运时,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未拆除营运标志和专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价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驾驶员公示营运收入分配标准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属驾驶员在一个月内受到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3%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属驾驶员在一个月内受到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5%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运价规则、未将运价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网约车上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运营设备未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未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连续二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所属驾驶员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或者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拒不退出网约车营运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举报、投诉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未进行注册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政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员组织或者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车经营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教唆、胁迫、煽动驾驶员参与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和变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和轮渡码头及破坏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码头)、时间从事营运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价格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理乘客投诉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交营运车船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交驾驶员、乘务员不规范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开展驾驶员、乘务员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投放使用的自行车信息录入平台,实时联网并更新自行车实时数量分布、实时定位、行驶轨迹、承租人等使用数据及撤除、更换信息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核定投放数量限额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投放的车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未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与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未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未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在退出运营期向社会公示,未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对有轨电车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在有轨电车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或者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器材和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按照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统一设置指引导向标志或者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制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疏导措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排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轨道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 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挪用、遮盖公共安全设施、监测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隧道、轨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保护区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作业行为,未按照规定就作业方案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擅自施工作业或者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防护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3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行政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行政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 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予以签认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间交工检测合格便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等级许可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等级证书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在同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多方委托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试验检测机构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公路水运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公路水运工程的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对安全技术保证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止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行政处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市级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市级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国道省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 批(国道省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国道省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国道省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国道、省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国道省道)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者停业、歇业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的设置、调整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审批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四条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新建、现有渔船图纸审查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对通航河流上拟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告知承诺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有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晋升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到期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告知承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证书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告知承诺制)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换证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期间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补发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重大改建证书核发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试航证书核发 |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行政确认 (客运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行政确认 (客运班线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确认(放 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疏浚作业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对因重大灾害停运的轨道交通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运营条件进行确认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 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名称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租赁本国籍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租赁外国籍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所有权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抵押权登记(建造中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抵押权登记(现有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国籍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新建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现有船舶识别号适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再有效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行政确认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行政征收征用 |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港口设施征用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 |
行政征收征用 | 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或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船舶征用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征收征用 | 处置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征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产生的安全隐患实施强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港口经营人拒不配合,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依法停止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在发生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航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船舶实施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建设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建成项目,采取补救措施或依法组织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航道或者公共水域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的代履行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运输船舶的扣押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强制拖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打捞)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内河通航水域违反有关规定的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的行政强制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扣押车辆的强制执行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港口经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航道的行政监督检查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的检查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船员实操能力及履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的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检验的监督检查 |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第1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汽车租赁经营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第31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8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9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3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 | 《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鄂运物安〔2011〕139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检查 | 对武汉市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的检查 | 《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裁决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裁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航标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奖励 | 对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市级区级 |
行政奖励 | 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予以表彰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放射性物品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 市级 |
其他类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危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 |
其他类 |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年度审验(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备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 市级 |
其他类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注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线路运行计划调整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广告设置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设置、调整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查意见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改扩建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备案 |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等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备案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承诺进行备案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旅客班轮运输停业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 市级 |
其他类 | 变更港口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主要信息变更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合同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代理、水路客货运输代理及其变更事项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 市级 |
其他类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航行通(警)告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4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设置鱼标和军用标志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对内河交通事故(含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内河交通事故调理处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新增航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年度签注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其他类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项目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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